保險業與銀行業一樣都是吸收大眾資金,皆屬高度槓桿的經營模式;平均而言,金融保險業股東權益占資產的比重普遍不到6%,特別是保險業這幾年此比率有偏低的狀況。同時,截至目前為止,這兩個行業如果出問題被政府接管,其支出除了少部分是業者所繳納的相關費用外,絕大部分是政府以稅收為基礎,賠付金額給得標業者,由得標業者概括承受該問題機構的資產與負債。例如:國華人壽一案,政府就須賠付超過883億元,比過去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個案,高出甚多。
政府是以降低金融不穩定所造成的社會動盪,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目標,但也形成國家的稅收是解決問題金融機構的吸納器,因此金管會除了以賠付金額把問題金融機構標出去外,還需確保承接後該金融機構能夠妥善經營。
保險業的特性是銷售保單、收取保費,由於保單長期特性,因此資產需相對應配置,形成保險業普遍投資國內不動產,因而承擔房地產的價格風險、炒作泡沫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當然金管會過去也有針對此議題提出相對應政策。同時,我們也看到許多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是營建業者,經常看到保險公司以吸收大眾保費的資金購買土地,再與其大股東所控制的建設公司或私人所控制的營造公司合作開發。
近幾年來,這些合作開發的型態愈來愈複雜、種類愈來愈多元,令人想瞭解其中利潤分配的合理性、保險公司積極投入房地產的風險可控性,以及保險業權益保障的適當性,相關議題已經到主管機關必須正視的地步。保險公司目前新增保單的資金成本甚低,若與大股東所掌控的其他公司或私人公司一起投入不動產,則所獲得利潤的分配,應是金融監理的重點;同時,一旦有損失與風險產生,保險公司承擔的情況更是監理重心,切勿造成風險集中於保險公司的狀況。
過去,除國華人壽以外的出現財務問題的保險業,通常是吸引新的大股東加入取得經營權。然而我們發現有些大股東增資意願非常不積極,導致財務問題依然存在。有評論者甚或開玩笑的說:增資幾億元,就可以掌控數百億以上的資金,此交易堪稱肥潤。再者,我們也看到有的大股東入主保險業後,積極擴大投資房地產,同時也屢屢看到與大股東私人企業合作,或者大股東個人涉及其中。
相對銀行業財務一旦出現難以彌補的漏洞,就有可能發生擠兌,保險業由於保單長期與解約成本較高的特性,擠兌風險較低。雖然此一特性是保險監理壓力的一大舒緩,但是卻有可能形成主管機關陷入溫水煮青蛙的困境。例如:國華人壽大窟窿由來已久,一旦要處理,卻創下天價的賠付金額。
本次國華人壽得標業者馬上獲得3,000餘億的資產使用權,其中約883億是政府賠付的現金;同時,主管機關特別給國華人壽10年之財務、業務的監理寬容。保險公司大多積極投入房地產投資,在目前該業者控制資產急劇增加的同時,我們期盼該投標業者能夠有積極增資的行動,讓國華人壽的資本達到法規要求;同時主管機關必須勇於面對保險公司資金與大股東其他投資之利益衝突的防制。
日前金管會在金控大股東經營媒體業引用實質控制的見解,及南山人壽股權移轉案所引用之實質大股東不得利用保險公司資金於其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應可作為審查國華人壽案準則。我們可以理解主管機關在處理本案的限制與時間的急迫性,然而金融監理須維持一致性,絕不能如月亮般圓缺不定,否則其他業者不服外,也會產生監理套利之情事。
(2012-1204 經濟日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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